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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

《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

(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总第2855期)

 

       1.问: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专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大改革落实工作力度,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让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使各方面人才各得其所、尽展其长。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并召开学习贯彻座谈会,社会各界反响热烈。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的新精神、新要求,中央组织部深入调研,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政策作了改进和完善,以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让那些有真才实学、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有获得感、得到合理回报,进一步调动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的积极性。

       2.问: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政策上应如何掌握?

       答:高校、科研院所的单位性质、工作职责与党政机关有较大差异,担负着传承和创造知识、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等职能,其领导人员大多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的领导岗位与党政领导岗位性质也不尽相同,对他们的兼职,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中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其兼职管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对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应按照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支持他们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他们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应强调,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3.问: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具体应如何分类施策?

       答:高校、科研院所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4.问: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取酬应如何掌握?

       答: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5.问: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应该如何管理?

       答: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所属的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6.问: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应当如何加强管理监督?

       答: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更应加强管理,防止出现违规兼职和兼职过多过滥问题。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党委(党组)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应当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奖金或股权,按有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的考核,防止因为兼职过多影响本职工作。

       7.问: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科研院所可否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兼职管理办法?

       答: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科研院所党委(党组)加强管理的责任更大了,政策把握的要求更高了,既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又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中央的新要求和上述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出台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员兼职及取酬的具体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实。

       (八)《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九)《关于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工作全面整改阶段相关事宜的通知》(渝民发〔2014〕146号)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领导干部确需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应在该行业或领域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和影响力,兼职不超过两届。市管干部应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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